1、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可在当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基础上进行安全、美观方面的调整。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出租汽车应安装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顶灯标志,并与空车待租标志联动,夜间应有照明。顶灯标志应有“TAXI字样。
2、遇有患病、老弱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驾驶员应____,关闭车窗,保持安静的乘车环境。
A、关闭空调
B、关闭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C、关闭计价器
D、关闭音响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六节:特殊乘客的服务要求可知,对于患病乘客,特别是年老体弱者,为保持相对安静的乘车环境,驾驶员应停止使用影响并关闭车窗,避免外界噪声干扰
3、一辆出租汽车行驶至转弯路段时,路面有遗撒的砂石,车辆发生侧滑,坠入路外深沟。驾驶员如何正确操作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故发生?____
A、注意观察路面情况
B、加速通过
C、紧急制动
D、提前减速
答案:AD
解释:砂石容易使车轮打滑,加速通过和紧急制动都易打滑。所以选A和D。
4、驾驶出租汽车行驶中发生爆胎时,应向相反方向急转转向盘或急踩制动踏板。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当意识到爆胎时,驾驶员双手应该紧握转向盘,松抬加速踏板,极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若车辆已有转向,也不要过度矫正,应该控制住行驶方向的情况下,轻踏制动踏板(禁止紧急制动),使车辆缓慢减速,平稳停车,尽量将车逐渐停靠在路边。
5、车辆燃油起火时,下列物品不能用于灭火的是____。
A、路边砂、土
B、水
C、浸水衣服
D、灭火器
答案:B
解释:棉衣灭火的原理也是空气隔离法,车辆油料或者电路起火,使用棉衣掩盖起火点,能够起到隔绝空气进而扑灭火焰的作用。而少量的水不但不能立即扑灭燃油起火,反而将燃油冲散扩大着火面积的着火点。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禁忌?____
A、抢客、强行揽客
B、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气)站补充燃料
C、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
D、由乘客承担路桥通行费
答案:AB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7、出租汽车驾驶员压下空车待租标志、启用计价器的时间应在____。
A、乘客上车前
B、乘客上车时
C、询问乘客目的地时
D、乘客上车、车辆起步后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五章第一节: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使用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压下空车待租标志、启用计价器的时间应在乘客上车、车辆起步后。
8、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如实讲清事故发生的____、接触部位、人员伤势和车辆损坏程度等简要情况,并听候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理,不得伪造肇事现场、肇事逃逸。
A、时间、地点
B、时间、经过
C、地点、经过
D、时间、姓名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一节:交通事故处置可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如实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接触部位、人员伤势和车辆损坏程度等简要情况,并听候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理,不得伪造肇事现场、更不能肇事逃逸。
9、出租汽车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发证机关____其从业资格证。
A、注销
B、撤销
C、补(换)发
D、审核延续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1.持证人死亡的。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