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形象要求包括____。
A、在运营过程中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服务主动热情周到
B、衣着整洁无破损,可以不着工作装
C、运营前不吃有异味的、有碍服务的食物,保持口气清新
D、言行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答案:A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一节:驾驶员服务要求可知,服务仪容要求包括(1)精神饱满、端庄大方、举止文明、礼貌待客。(2)出租汽车驾驶员着装应得体大方,不得袒胸露背。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配饰得体。(3)面部应修饰洁净、自然,如化妆,应淡雅适度。(4)发型应梳理整齐,修饰大方,风格庄重。(5)勤洗澡更衣,做到身体无异味,手、脚保持洁净,指甲修剪得体。(6)运营前忌食有异味、有碍服务的食物,保持口气清新。
2、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应在乘客面前挖鼻、剔牙、搔头,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等。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在乘客面前挖耳孔、掏耳朵、剔牙等。
3、驾驶出租汽车在城乡结合部通过路口时,要减速礼让,提防危险情况。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城乡结合部不乱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比较多,通过时要提前减速。驾驶员要常用喇叭提示其他交通参与者,时刻关注其动向,做好避让准备。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比较落后,有些地方十字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力也比较薄弱,驾驶员应尽量礼让行驶,保证交通的畅通和安全。城乡结合部有施工情况时,驾驶员应降低车速,并时刻观察路面是否有散落的沙石,防止车辆侧滑;同时,注意其他施工车辆。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了减少损失,出租汽车驾驶员正确的应急措施是____。
A、毁灭证据
B、远离现场
C、立即拨打救援电话
D、清理现场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二节:安全运营基本要求可知,运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做到(1)立即停车。(2)及时报案。(3)抢救伤员。(4)保护现场。(5)协助调查取证。
5、实施心肺复苏抢救时,口对口人工呼吸与胸外按压操作,每____分钟停止一次操作,检查呼吸与循环。
A、1~2
B、3~4
C、5~6
D、7~8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八章第二节:乘客突发疾病处置可知,实施心肺复苏抢救时,口对口人工吹气与胸外按压操作反复进行,吹气、挤压之比为2:15,每次3-4分钟停止一次操作,检查呼吸与循环。
6、出租汽车驾驶员已取得甲地从业资格证,现需到乙地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其在乙地参加区域科目考试合格后,可在乙地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7、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____的罚款。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50元以上200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____。
A、扣20分
B、扣10分
C、扣5分
D、扣3分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20分。
9、出租汽车驾驶员有____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A、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B、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C、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D、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答案:AB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