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与出租汽车行业信誉和行业发展没有直接关系。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一节: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可知,出租汽车作为城市文明的窗口,从业人员职业水准的高低、服务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出租汽车行业的信誉和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2、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做到____。
A、夜间行车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B、个人因病不能上岗时请朋友驾车运营
C、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D、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答案:A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1)夜间行车要开顶灯;(2)出租汽车应安装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要求的计价器;(3)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3、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以“乘客至上”为宗旨,满足乘客对语言、用车便利、设施等方面的需求。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技巧必须以“乘客至上”为宗旨。(一)满足乘客语言服务的需求。(二)满足便民的服务需求。(三)满足乘客对设施服务的需求。
4、雾天驾驶出租汽车行驶,不能开启____。
A、近光灯
B、雾灯
C、远光灯
D、示廓灯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雾天行车,能见度低,驾驶员视野变窄、视线模糊,很迟才能看清前方障碍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打开前后雾灯和示廓灯,或打开近光灯起补充作用(注: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并严格控制车速,根据能见度选择不同的车速和安全距离行驶。
5、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服务禁忌?____
A、行车时接打手机
B、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
C、征得乘客同意后拼客
D、提醒乘客勿将头伸出窗外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6、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行车需要有效地控制情绪、情感,做到____。
A、适时调整不良心理
B、在失落、烦躁、愤怒等情绪下继续运营
C、观察分析情况要灵敏果断
D、操作规范、敏捷
答案:A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安全运营心理素质可知,驾驶车辆要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情感,保持心情舒畅,不在心情沮丧、闹情绪时驾驶车辆。遇到麻烦、愤怒、反感、忧愁或悲哀等情绪时,要努力控制自己,平静心境。
7、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____的罚款。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50元以上200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8、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____。
A、不得撤离现场
B、应当迅速报警
C、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D、应当将车停在原地协商赔偿
答案:C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明确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因此答案为C 。
9、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