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图所示,无障碍出租汽车与普通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的区别在于前者设有____。
A、无障碍专用标志
B、特殊服务收费标准
C、空车待租标志
D、电召标志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无障碍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
2、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____。
A、按计价器金额收费
B、使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C、拼客
D、询问乘客目的地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该____。
A、拨打应急救援电话
B、保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C、将受伤者从车内安全转移,避免二次受伤
D、立即拖出被轧在车轮下的受伤者
答案:ABC
解释:立即拖出被轧在车轮下的受伤者,会造成受伤者的二次伤害。
4、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____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____分。
A、10,10
B、10,20
C、20,10
D、20,20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5、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____。
A、1分、2分、5分、10分四种
B、1分、3分、5分、10分四种
C、1分、2分、5分、10分、20分五种
D、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扣分分值设置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
6、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当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____。
A、扣20分
B、扣10分
C、扣5分
D、扣3分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当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20分。
7、出租汽车驾驶员有____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A、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B、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C、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D、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答案: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8、出租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扣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3分。
9、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