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计价器应____。
A、继续计费
B、关闭
C、暂停计费
D、重新计费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三节:服务流程可知,因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计价器应暂时停机费。
2、出租汽车应设有符合规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服务标志、顶灯、计价器等专用设施。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器材等。
3、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载客运营过程中不得____。
A、与乘客交谈
B、接打手机
C、合理地控制行驶速度
D、从前车的左侧超车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二节:安全运营基本要求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将手机关闭或者调整至静音状态,停车时再使用。
4、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若自我感觉良好,可以驾驶车辆运营。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一节:安全运营基本知识可知,驾驶员在驾驶期间应当按医嘱服药,选择不影响驾驶技能、副作用较小的药物。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谨慎服用以下药物:抗过敏药、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镇咳药、平喘药、胃肠解痉药、止咳药、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药、降糖药、抗心率失常药。如服用了上述药物,应当暂停运营。
5、雾天行车危险性较大的原因有____。
A、能见度低,不易发现路面障碍和对向来车
B、不能准确判断跟车距离
C、看不清道路标志、标线
D、雾天路面温度低,易侧滑
答案:AB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雾天行车,能见度低,驾驶员视野变窄、视线模糊,很迟才能看清前方障碍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打开前后雾灯和示廓灯,或打开近光灯起补充作用,并严格控制车速,根据能见度选择不同的车速和安全距离行驶。
6、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____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A、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7、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____。
A、扣10分
B、扣5分
C、扣3分
D、扣1分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扣3分。
8、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____
A、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B、煽动、串联他人信访
C、扰乱公共秩序
D、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ABCD
解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
A、加1分
B、加3分
C、加5分
D、扣10分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为鼓励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优质服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加5分。
10、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
A、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B、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C、 50元以上200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