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汽车车身颜色的样式必须____喷涂。
A、按自己意愿
B、按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要求
C、按企业要求
D、按市民要求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服务标志要求,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规定。
2、上路运营的出租汽车必须设置____。
A、广告标志
B、真皮座套
C、倒车雷达
D、服务标志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未按规定设置服务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上路运营,否则将被依法处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
3、下列哪些是不文明驾驶习惯?____
A、行车中向车窗外吐痰、抛扔杂物
B、快速通过积水路段溅湿行人
C、前车行驶速度慢时用远光灯晃前车
D、遇老人过马路时鸣喇叭催促其让行
答案:AB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二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可知,“十大交通陋习”包括强行超车、随意并线,在塞抢行,不礼让斑马线上行人,开车接打手机,不系安全带,乱鸣喇叭,随意向车外抛洒物品,发生轻微事故纠缠不挪车,非机动车闯红灯越线和行人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乱穿乱行。驾驶员要杜绝驾驶陋习,保持良好心态,做到文明驾驶,这样才能不至于发生行车事故。
4、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向乘客传播谣言,属于____。
A、服务禁忌
B、宰客
C、粗暴待客
D、违法乱纪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5、图中所示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禁止乘客乘坐出租汽车时携带。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六节:危险品的识别与处置可知,烟花,爆竹属于爆炸品,所以禁止乘客携带。
6、柴油机排放物____会危害人的眼睛和呼吸道。
A、微粒物(PM)
B、氮氧化物(Ox)
C、碳氢化合物(HC)
D、一氧化碳(CO)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七章第三节:汽车环保知识可知,柴油机排放物只要是氮氧化物和微粒物,微粒物会危害人的眼睛和呼吸道。
7、以下哪些做法是错误的?____
A、在载客运营过程中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可与乘客协商,减收或免收车费。
B、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
C、如果乘客目的地在基价里程范围内,可以不使用计价器,直接收取车费。
D、乘客支付车费后,可以不交付乘客出租汽车发票。
答案:CD
解释: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按照现在执行的有关规定,驾驶员不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的乘客可拒付车费,《条例》则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当次有效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拒不出具乘客当时打车的发票,乘客也可拒绝付费。
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____的考试大纲。
A、全国统一
B、全省统一
C、地市统一
D、县内统一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一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9、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对出租车驾驶员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
A、1分、2分、5分、10分四种
B、1分、3分、5分、10分四种
C、1分、2分、5分、10分、20分五种
D、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答案: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十章第二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可知,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共5种。扣至0分为止。
10、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