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项不属于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修养的措施?____
A、钻研服务技巧
B、改善知识结构
C、强调经济效益
D、不断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二章第二节: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可知,驾驶员需要在从业过程中,不断摸索车辆性能,掌握必要的维修技能;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线路选择能力,平稳、安全、快捷、高效地服务;不断学习服务心理学知识,用周到的服务,满足乘客的正当需求。
2、出租汽车安全带和锁扣应齐全、有效、无污渍。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车容车貌要求,出租汽车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无污渍。
3、出租汽车驾驶员遇老年乘客时,应该做到____。
A、说话温和、使用敬语
B、搀扶乘客上下车,适当收取服务费
C、平稳驾驶,避免紧急制动
D、主动下车,帮助乘客提拿行李
答案:ACD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老弱乘客腿脚不便、行动缓慢、耳背健忘,独自乘车时担心摔伤,希望上下车方便,担心物品遗失。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接待他们时要面带笑容、表示敬重,说话温和、使用尊称;要有耐心、不催促,要多关照注意事项;行驶要平稳、匀速,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停车时要考虑其上下车方便,其上下车时要帮助搀扶。
4、驾驶出租汽车遇紧急情况应采用恰当的避险措施,例如不应进入逆向车道行驶,不应闯红灯等等,如果采取措施不当,会使损失扩大。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当车辆公路上发生事故或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法把车辆停在路肩、紧急停车带等安全地段,并设置停车警告标志、打过求救电话、报警;驾乘人员不要留在车内或车辆附近逗留,迅速退到护栏以外等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5、行车中制动突然失灵时,驾驶员要沉着镇静,握紧转向盘,____进行减速。
A、连续踩踏制动踏板
B、利用“抢挡”或驻车制动
C、迅速踏下离合器踏板
D、迅速熄火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四章第四节:安全行车特别要求与紧急情况处理可知,制动失灵、失效时,要沉着冷静,握稳转向盘,立即松抬加速踏板,采取发动机制动,尽可能利用转向避让障碍物,同时利用驻车制动器或“抢挡”等方法,设法减速停车。下坡路制动突然失效时可利用路边障碍物、坡道可助减速或宽阔地带可迂回减速、停车。
6、出租汽车处于空车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属拒载行为。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拒载行为包括:(1)车辆在待租状态下,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2)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要求,驾驶员已确认提供预约租车服务,却未按承诺提供服务。
7、下列哪种行为属于服务禁忌?____
A、行车时接打手机
B、路桥通行费由乘客承担
C、征得乘客同意后拼客
D、提醒乘客勿将头伸出窗外
答案:A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不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宗教信仰。(2)抢客、强行揽客、甩客、倒客,无正当理由中断或强迫乘客换乘其他车辆;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拼客,并分别向乘客进行收费。(3)拒载行为。(4)未按合理路线行驶,或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线路,没有征得乘客的同意擅自改变行驶线路的行为。合理路线是指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里程最短或经济、便捷行驶路线,或按乘客意愿另行选择的行驶路线。(5)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不按规定出具发票。(6)传播谣言,或者在乘客之间交谈时随意插话。(7)远离车辆或用喇叭催促,翻看或藏匿乘客放在车上的物品。(8)紧盯乘客或目光停留时间过长。(9)向乘客强行推销商品和休闲娱乐等项目。(10)行车时接打电话(11)在车内吃零食、吸烟、,向车外抛物、吐痰。(12)在乘客面前挖鼻孔、掏耳朵、剔牙等。(13)车上载有乘客时,到加油站补充燃料。(14)其他服务禁忌和违法行为。
8、如图所示,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是____进行的作业内容。
A、日常维护
B、一级维护
C、二级维护
D、换季维护
答案:C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六章第一节:出租汽车维护的基本知识可知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是二级维护进行的作业内容。
9、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代为保管。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九章第二节:合同签订可知,经营合同文本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各执一份。
10、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____
A、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
B、煽动、串联他人信访
C、扰乱公共秩序
D、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ABCD
解释: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