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几分?
A、12分
B、6分
C、3分
D、9分
答案:B
解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2、对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机的看法正确的是?
A、开车过程中不主动打电话,但是有这样电话打进来是可以边开车边接听手持电话
B、根据驾龄和驾驶技术,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可以在驾驶过程中接打手持电话
C、在车流量不大的道路上驾驶时,短时接听手持电话的可以的
D、开车需接打电话时,应该先找到安全的地方停车再操作
答案:D
解释:《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
3、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会受到什么处罚?
A、处2年以下徒刑
B、处拘投,并处罚金
C、处2年以上徒刑
D、处管制,并处罚金
答案:B
解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选B
4、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为什么要提前开启转向灯?
A、提示前车让行
B、提示行人让行
C、开阔视野,便于观察路面情况
D、提示其他车辆我方准备变更车道
答案:D
解释:提醒其他的车辆我要变道了。
5、驾驶机动车前,需要调整安全头枕的高度,使头枕正对驾驶人的颈椎。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解释:座椅上头枕的主要作用是汽车被追尾时,有效保护驾乘人的颈椎。调整头枕高度时,保持头枕中心与后脑中心平齐,才能发挥保护作用。
6、行车中需要借道绕过前方障碍物,但对向来车已接近障碍物时,应怎样做?
A、降低速度或停车,让对向来车优先通行
B、加速提前抢过
C、鸣喇叭示意对向车辆让道
D、迅速占用车道,迫使对向来车停车让道
答案:A
解释:是相向的才是有阻碍的一方让无阻碍的一方啊,我们也应做到礼让啊,又不会吃亏。
7、道路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A、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随意通行
B、机动车在道路左侧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C、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D、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可随意通行
答案:C
解释:驾驶机动车经过无划分车道的道路时,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8、驾驶人连续驾驶4小时以上,停车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多少?
A、5分钟
B、10分钟
C、15分钟
D、20分钟
答案:D
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9、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一次记几分?
A、12分
B、6分
C、3分
D、2分
答案:A
解释: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3、酒驾醉驾,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4、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5、伪造、变更的;
10、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释: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